《洞穴奇案观》读后感 19法学 刘慧芳
发布人:高梦琪  发布时间:2020-01-08   浏览次数:58

 


  由于之前对于法学基本没有了解,现阶段正在学习。在老师上课的过程中提及了此书的相关内容引发了我的好奇,所以近期拜读了此书。

  此书是1949年美国法理学家富勒虚构的案件,1998年,法学家萨博续写了九个不同观点。

  五名探险者在探险过程中受困山洞,在无水无粮的情况下,被迫无奈为了继续生存,有人提出了以抽签的方式吃掉一个人来救助剩下的四个人并且得到大家的赞同,但是提及的人在抽签前又收回了这一意见,剩下的四人却执意执行,不幸被抽中的正是当时提议的人,在他们获救之后,这四个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十四位大法官有不同的判决意见,这些法官提出的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十四位法官的不同看法,代表着十四种对于案件情况以及不同法学思维的认知,在富勒笔下的五名大法官,两名认为应当维持原判支持有罪判决,两名反对,一名选择了弃权;萨伯笔下的九名大法官,四人支持有罪判决,四人支持无罪判决,剩下一人选择回避。每一位法官的想法都可以说是一环扣一环,也都有理有据,可能这就是我目前还未能理解的思维碰撞吧。

  其中唐丁法官的意见让我印象较深刻,同时对他的观点一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让人难以摸清他的真实想法。但他在最后道出了自己处于两难的境地,所以他最后选择了退出本案的判决,从他的阐述中可以感受到他内心的矛盾。在我的理解上,唐丁法官似乎发现了在国家正当性这一问题上存在的含糊性,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话,任何判决都可能,只不过是个人之间的战争人性与理性之间的冲突一直都存在于我们的脑海中,就像现如今的社会现实问题:老人跌倒,扶与不扶,有人觉得福这是从人性的道德问题上来看的,也有支持不扶的人担心存在碰瓷的人。好心却未得到同样的回报,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很难说清谁对谁错,在很多问题上都很难得到两全齐美的结论。在很多问题上,永远都没有一个结论,哪样是对哪样是错,只有更多思想与观点的交流,只有经历选择的艰难,才能体会到思考的可贵。

  而邦德法官以自己涉及牵连电池为理由申请回避,一开始我感受到的是逃避责任,但在细品玩她宿迁罪的陈述之后,我可以理解了他的这一行为,并且承认它曾经的司法经历的确与本产生了一些联动,大量的社会不确定因素使所有人甚至邦德自己都无法保证,前决判例中的蝴蝶效应,到底对本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特别是基于电池联系外界是决定的,洞穴内使用何法律的根本证据。促使他回避的,是对杀人之后洞内信息真实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当邦德法官发言,此时是四比四平票,如果邦德法官作出有罪判决,那么被告将被执行死刑,若作出无罪判决,被告将被无罪释放,案件将翻案,自己的法律观点将被更多的宣扬,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使更多公民所希望接受的,不得不说引路入不作判决的第九人,记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无声的答案,又巧妙地回避了奇数个法官必须判决出票数更多的定性,将案件最终结果设置的吸引读者而又有所回旋。

  在这里我想阐明一下自己的观点,我支持有罪判决,因为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分析,五位探险者是明知山洞有危险,仍然去探险,是他们自由选择将自己暴露在那种危险下,人们会同情他们的境遇,但是没有伸辩资格。书中同时谈道紧急回避说,即使承认饥饿是探险者紧急避难的正当理由,但他们也负有减轻的义务及杀之前可以尝试其他方法。第一,可以等坠落着死去的时候把它吃掉;第二,吃掉自己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比如脚趾;第三,尝试恢复无线电联络;第四,再等几天。这些方法中的任何一个都比直接杀掉一个人好,可以直接避免杀人。从这里的分析来看,饥饿并不能说是紧急避难,若把饥饿当成是紧急避难的话,这无疑是对法治直接和全面的破坏,意味着可用它来做任何事情,这是不正当的。

  对于此案中另一个争论焦点――对于生命价值的衡量。我并不愿意多加思考关于这个问题,每一种观点都有它的合理性,相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在这里任何一种取舍都是残忍的。我更倾向于现有的刑法规则内谈论我对这个案子的认识,而不是超越刑法讨论生命的绝对价值,或者一个生命与多个生命的可比性。

庭审的最后,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并判处绞刑,而最后又有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将刑法紧致六个月的监禁,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他既遵守了刑法的严厉性,又展现了刑法宽容而仁道的一面。